湘稅函第058號
頒布時間:1994-03-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辦理和重新認定我省外貿出口企業退稅登記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經經貿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登記;對過去已辦理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在本通知下達后30日內,按新的規定重新認定。
二、出口企業申請辦理和重新認定退稅登記時,應持有經貿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文件及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長沙地區的出口企業,由湖南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辦理和重新認定退稅登記,其他地、市的出口企業,由企業所在地地、市稅務局辦理和重新認定退稅登記。各地、州、市稅務局批準辦理和重新認定外貿企業退稅登記后,應將其登記證一份報湖南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備案。
四、省進出口總公司、金環總公司、華湘集團公司等單位所屬各分公司、各公司填具退稅登記附表,由其總公司、集團公司向湖南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出具委托書,由湖南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對其已達一定規模的單位單獨辦理退稅。
五、凡未辦理退稅登記和未予重新認定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不得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
六、凡發生撤并、變更情況的企業,應于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原登記的注銷、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