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國稅發第014號
頒布時間:1994-12-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3〕第85號和國辦發〔1993〕087號文件精神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的規定,現對我省國家稅務系統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范圍明確如下:
一、中央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包括省煙草公司、中國有色總公司長沙公司、中建五局、第二十三冶、省電力工業局、省航天工業局、省航空工業局、省礦冶局、省地質勘探局、巴陵石化公司、省儲備物資管理局、省商檢局等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中央各部、委、總公司在湘企、事業單位。
二、暫在中央集中交庫的金融、保險、鐵路、民航、
郵電行業興辦的未并入系統報表的多種經營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用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和省人民保險公司國內業務保險收入以及地方各類金融保險企業。
四、中央和中央、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
五、中央企、事業單位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地方興辦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
六、軍隊、武警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