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函[1994]232號
頒布時間:1994-08-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稅務局 1994 年 8 月 9 日湘稅函[ 1994 ] 232 號文發各地、州、市稅務局)
鑒于鹽屬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其生產、銷售、運輸、價格均由國家實行計劃控制,同時,根據我省鹽業公司系統實行人財物統一管理和核算的特殊情況。經研究決定在“八五”期間,對我省鹽業公司系統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全省鹽業公司系統企業,除財務關系未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的湘西自治州鹽業公司所屬企業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其余各級鹽業公司、鹽業調運公司以及鹽業公司附屬塑料包裝廠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由省鹽業公司匯總集中在長沙繳納。稅款入省金庫。具體繳庫辦法和預繳期限由長沙市稅務局有關分局按企業所得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確定。
二、凡實行集中繳庫的鹽業公司系統各企業,應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匯繳認定手續,年終提供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報表。當地稅務機關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核實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虧損額并簽字蓋章后,由省鹽業公司據以辦理匯總納稅事宜。應納稅所得額或虧損額未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簽字蓋章的,一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