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發[1994]008號
頒布時間:1994-1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1994 年 11 月 3 日湘地稅發[ 1994 ] 008 號發各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1993 ] 87 號)及國家稅務總局明傳電報精神,現將地方稅務系統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明確如下。
地方稅系統負責地方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省及省以下國有企業。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集體企業(含股份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
三、實行“公有私營”和“轉、改、租、包”的各類小型國有、集體、私營企業。
四、省及省以下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五、省國防科工辦所屬企業單位,包括原“小三線”企業及其興辦的其他各類企業單位。
六、省及省以下非銀行金融機構所屬的從事非金融業務的獨立核算的企業。
七、外省、市駐湘的獨立核算的企業單位,包括各類辦事處、經銷處等。
八、國家批準的各類開發區內符合上述一至七條規定的企業單位。
以上各條,請嚴格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望及時報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