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稅函[1994]2號
頒布時間:1994-03-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各涉外稅務分局:
為了適應新稅制要求,加強我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稅收征管,根據湘稅發[1993]309號文件精神,現就我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范圍凡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機構、分支機構、代理人,應持原有稅務登記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換發新證;原未辦理稅務登記證或雖已辦理稅務登記但未發證的企業,應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
二、證件種類此次換發的“稅務登記證”為全國統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分為“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登記證”、“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證”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稅務注冊證”
三種。“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登記證”的發放對象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證”的發放對象是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辦事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的場所,提供服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稅務注冊證”的發放對象是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其總機構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在同一個地區設立兩個分支機構,應分別辦理稅務注冊證。
三、換證時間各地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應于1994年3月底以前完成,并于4月15日前上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換發稅務登記證情況統計表》。
四、換證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做好宣傳。要通過宣傳,使企業了解這次換證的意義和作用,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以確保換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2、嚴格稅務登記收費。目前,新的收費標準未確定,各地可在企業申請換證時,暫按每套(正、副本)20元的標準收取稅務登記費。
3、認真填寫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由地、州、市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用毛筆填寫或電腦打印。登記證中的“納稅人代碼”按湘稅函[1993]319號文件規定編寫。審查確定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經營范圍”(注冊稅務登記證副本在“總機構地址”)欄下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