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2007]166號
頒布時間:2007-10-31 13:41:09.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為了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職能作用,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2002年,我局下發了《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對律師事務所實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地稅發〔2002〕31號),明確對賬務不健全的律師事務所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辦法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1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精神以及我省實際情況,對我省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稅所得率進行調整,即:從2008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律師事務所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具體比例授權各市州局確定,報省局備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也按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