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1994]10號
頒布時間:1994-10-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有關業務問題的請示》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按省政府[1989]13號文件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在保證完成勘察設計任務的前提下,可組織開展業余沒計,其業務設計收入按規定比例提成部分,不計征所得稅,用于發給參加業余設計人員的部分,每人每月不超過40元的,不計征獎金稅。
二、關于省政府[1988]2號文件中有關個人所得稅條文的執行問題。為了保持稅法的統一性,原湖南省稅務局已專題請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對一次性付給科技人員的報酬,原則上均應按稅法的統一規定,按月計算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考慮列個人收入調節稅辦法業已廢止,實際執行過程中可以從寬掌握。
三、對于新稅制實施后,1994年查補屬于以前年度的個人應稅所得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45號規定),應按該所得所屬期限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計征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