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函[1994]127號
頒布時間:1994-04-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局屬三所學校: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轉發給你們。為了更好地執行政策,對通知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幾個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不征稅問題。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兩個處理意見的通知》(湘政發[1994]5號)規定,我省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后,對原按國家統一發放的64元補貼、津貼,已全部納入基本工資總額。因此,在我省不存在“差額”部分不征稅的問題。
二、關于利息、股息、紅利的扣繳義務人問題。通知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因利息、股息、紅利的支付涉及幾個環節,為了搞好源泉扣繳,現在明確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是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集資單位、股份制企業。其他涉及幾個環節支付的扣繳義務人也比照上述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