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函[1994]135號
頒布時間:1994-05-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和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94]財稅字第01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期初進項稅額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由各地、州、市稅務局嚴格按照本通知所附表樣統一印制,并迅速發放到各縣、市稅務局(分局)。
二、《申報表》由各縣、市稅務局(分局)負責審批。審批時應在《申報表》的“縣、市、分局審批意見”欄內注明審批的“準予抵扣的已征稅款”金額(用大寫)。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凡在今年一季度動用了年初存貨的,應填報《申報表》。
各縣、市稅務局(分局)應及時對其補辦一季度動用庫存、準予抵扣的已征稅款的審批手續。
四、各縣、市稅務局(分局)應按季匯總已動用年初存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戶數、審批的準予抵扣的已征稅款金額,并于季度終了后次月20日前報送到各地、州、市稅務局;各地、州、市稅務局匯總后于季度終了后次月25日前報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