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3-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1988年1月21日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對來華工作、提供勞務的外籍人員,在一個歷年中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從中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免予征稅。為便于各地執行,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通知”第二條規定,僅適用于臨時來華工作和提供勞務的外籍人員(包括為雇主履行機械設備貿易合同,臨時被派來華,對雇主所銷售的機械設備的安裝、調試和使用提供技術服務的外籍人員)。不適用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外籍人員:
1、在中國境內的工商企業、營業機構、事務所、辦事處、文教事業和科研單位以及機關團體有固定工作或定期任職的;
2、其工資、薪金是由雇主在華為營業機構、場所,包括代表機構和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場所所負擔潰的。
二、“通知”第二條所規定的“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不得跨年度計算。對跨年度居住的,要分別計算其在每個歷年是否居住超過90天,僅對其居住超過90天的歷年,按實際在華居住期間應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稅。
三、對臨時來華人員的居住天數,應從其入境之日起計算,其離境之日可以不算在內。
四、臨時來華人員事先能夠預定居住日期超過90天的,可以由其按照稅法規定的繳納日期申報納稅。如果發生實際居住日期沒有超過90天的,準予退還其已繳納的稅款;對事先不能預定居住日期超過90天的,可以待其居住日期預計要超過90天或實際超過90天時,再由其申報納稅。采取超過90天時再申報納稅的,其應繳納的稅款,應自超過90天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最后1天,如果是中國的節假日,可以順延。
五、臨時來華人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在其工作或提供勞務的所在地繳納。如果該人員在幾個地方工作或提供勞務,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在何地達到申報納稅的日期,即在何地申報納稅。潰但可準許其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固定在一個地方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