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預字[1993]313號
頒布時間:1993-07-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湘財(93)農稅字第75號《關于放開糧食定購以后農業稅征收結算工作的通知》下發以后,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問題不夠明確。經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省與縣市的結算價問題。根據省定糧食收購保護價的平均價,參照早晚稻的收購比重、并考慮縣市建立農業稅風險基金的需要,確定省財政與縣市財政農業稅價差的結算價為每百斤稻谷24元,價差分成比例,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關于縣市建立農業稅風險基金問題,各縣市財政與糧食部門實際執行的結算價高出每百斤稻谷24元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不超過50%),作為農業稅風險基金。具體處理辦法:農業稅首先全額入庫,然后將建立農業稅風險基金的部分,通過預算支出的“其他支出”科目,由總預算會計在“預算暫存”科目以下,設立“農業稅風險基金”明細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農業稅風險基金”實行以豐補歉,年終決算余額,可結轉下年使用。此款只能用于彌補因價格因素等原因造成的農業稅收入缺口,不能挪作他用,但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可視同正常國庫資金調度使用,在資金調度可能的情況下也可作為間歇資金,由農稅部門短期周轉使用。農業稅風險基金,由縣市財政掌握,省與地、州、市財政都不集中。
原湘財(93)農稅字第75號文件規定與本文有出入的,以本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