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農稅字[1993]75號
頒布時間:1993-03-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從1993年1月1日起,全省放開糧食定購后,農業稅征收結算工作將作出相應改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業稅繼續征收實物,除原采按政策規定可征收代金外,原則上不能擴大征收代金的范圍。農業稅征收實物,由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征收入庫,糧食部門(企業)要優先接收,并加強入庫糧食的檢驗,保證所征糧食達到中等質量以上。
二、農業稅實行任務價與結算價分離,按中等糧食市場價結算。1993年農業稅的任務價,全省統一為每百斤稻谷22.1元,但實際結算價以縣市為單位確定。
農業稅征實部分,由財政按中等糧食市價確定農業稅結算價,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季一定:農業稅征收代金部分的結算價,由財政按不低于征收實物的結算價和保持經濟作物與糧食作物稅負平衡的原則一年一定。
三、農業稅必須堅持留有余地的原則。農業稅按市價結算以后,財政要承擔一定風險,為了保證農業稅任務的完成,要建立農業稅風險基金,基金來源于結算價高出省定任務價的部分,由農稅專項存儲,用以調劑余缺。
四、糧食部門(企業)接收農業稅實物以后,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與財政結算稅款,并解繳入庫;逾期不辦的,按國家稅收征管法規定,由縣市以上財政機關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糧食部門(企業)接收農業稅實物所發生的費用,仍按農業稅的有關規定,由縣財政負擔,但不得隨意開增支口子,增加財政負擔。
五、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業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糧食、銀行、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解決好糧食入庫、結算報解、資金調配等方面的問題,確保農業稅征收任務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