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農稅[1993]114號
頒布時間:1993-03-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一、征收經費是各級財政征收機關保證“農業四稅(農業稅、農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工作及其他有關工作順利進行的專項資金。
二、征收經費的來源:包括各級預算安排及按規定從農業各稅中提取的征收經費。
三、征收經費使用范圍:
1.業務費。包括業務培訓費,各種帳表、票證、冊籍和業務資料的購置、印制,辦公用品支出及專業會議等費用。
2.宣傳費。包括印刷宣傳資料、制作宣傳品、開展宣傳活動等費用。
3.購置費。用于加強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通訊器材、大型辦公用具的購置和維修及基層征收機關房屋修繕費。
4、著裝費。按規定范圍和標準支出的農業稅收人員著裝費用。
5.按規定支出的征收人員(包括正式助征人員)的工資、獎金、勞保用品、福利費用及有關補貼,包括按規定發放的防寒費、防凍費、鞋傘費及下鄉伙食補助費等。
6.支付代征單位的勞務費。
7.直接用于征管業務工作的其他有關支出。
四、征收經費的管理:
1.各級財政征收機關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經費會計,負責征收經費的會計核算工作,對征收經費資金活動進行系統、完整的核算、監督和分析。
負責征收經費管理的會計人員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人員工作規則》所確定的權限和職責,執行國家財務制度,維護國家財經紀律。
2.征收經費的會計核算辦法按《農業稅收征解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并參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辦法執行。
3,征收經費要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與征收業務無關的支出。年終結余準予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4.各級征收機關應在年度開始前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月、季末編制收支會計報表,年末編制經費收支決算報表,逐級上報。
5.各級財政征收機關應加強對征收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嚴格的報銷和審批制度,定期檢查所屬單位的經費使用情況,對違反財務制度的要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