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農稅字[1994]240號
頒布時間:1994-08-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為了貫徹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南省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加強農業特產稅的征收管理,促進我省農業特產品的銷售和流通,從199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啟用“湖南省農業特產稅完稅產品證明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圍:“湖南省農業特產稅完稅產品證明單”是農業特產品完稅外運的證明。凡生產、收購、經銷我省應稅(免稅)農業特產品需要運往省內、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使用。
二、使用方法:生產、經營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外運應稅(免稅)農業特產品、要求開具“湖南省農業特產稅完稅產品證明單”時,征收機關在憑完稅證或有關資料核實其確已納稅后,即可辦理,并同時加蓋“驗訖”印鑒。對未納稅或者沒有全部納稅的產品,應補征稅款后再辦理。對按規定屬免稅范圍的產品,由產地征收機關內部登記掌握,在辦理外運手續時,視同已稅產品填開完稅證明單。
外運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其外運產品的品種、數量、時間與所持“湖南省農業特產稅完稅證”或者“湖南省農業特產稅完稅產品證明單”記載的內容一致;稅率、計征稅額符合《湖南省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的規定:“證明單”無偽造、涂改現象(征收機關涂改的應加蓋公章)并蓋有“驗訖”章,各地在查驗時均應放行。
三、票證使用和管理:“湖南省農業特產稅完稅產品證明單”一式三聯(式樣附后),由省廳統一印制,發各地使用,按湘財[1989]農稅字第224號文件進行管理。
四、原“湖南省農林特產稅完稅產品證明單”使用到1994年9月30日止。
屆時各地所剩舊單證由縣(市)財政局農稅股集中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