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農稅字[1993]128號
頒布時間:1993-04-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按照湘財(89)農稅字第464號《湖南省農林特產生產發展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從1992年起省廳建立省級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為了切實管好用好這部分基金,充分發揮其效益,實現生產與稅收同步增長的良性循環,現對省級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使用管理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的借款對象凡符合發放條件的應稅農林特產品生產項目均屬借款對象。
二、省級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的借款條件借款的地州市財政局農稅科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能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提取、管理、使用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并按時足額上解省廳部分。
2.能出具具體扶持項目的有關資料,扶持項目必須是進行農林特產生產設施改造、技術品種更新、農林特產品的擴大再生產。項目擁有單位或個人必須有資源保證、有技術、有一定自籌資金、產品適銷對路,有較好的經濟效益。
三、省級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的借款程序
1.借款單位或個人自愿提出申請報告,并附項目可行性研究資料。經所在地的縣市財政局農稅股初步調查簽署意見后由地州市財政局農稅科審核,擇優統一呈報省廳農稅處。
2.省廳農稅處會同地州市財政局農稅科對申請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市場前景、潛在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調查論證,對投資省、周期短、效果好的項目優先扶持。
3.借款申請報告獲批準后,由借款單位與縣市財政局農稅股簽定由省廳統一印制的合同書,然后,縣市財政局農稅股與地州市財政局農稅科,地、州、市財政局農稅科與省廳農稅處逐級簽定借款合同,省廳農稅處按用款計劃或者合同規定的有關事項撥付資金。
四、省級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的回收
1.借款期限原則上為一至二年,個別周期長的項目不超過三年。
2.凡借用省級發展基金的均按月收取5‰的占用費。地、縣二級征收機關可以各自加收1‰的占用費。省廳從財政部拆借來的資金按財政部規定的占用費比例由省廳另行確定占用費收取標準,各級均不得再加收占用費。對逾期不還者從逾期之日起按月加收不低于15‰的逾期占用費,同時停止審批該地區新的借款項目。年終仍不按要求歸還本金和清繳占用費的,由省廳從下撥有關的款項中抵扣。
3.各地州市財政局農稅科對省廳借出的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要嚴格按照合同做好到期回收工作。在到期前一個月要發出到期還款通知,確因情況特殊而不能按時還款的,應及時說明情況,經省廳農稅處批準后辦理續借手續。否則,按逾期不還處理。
五、省級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的管理
1.項目所在地的地州市財政局農稅科負責日常管理,監督受援者按合同用好管好資金。省廳農稅處將不定期抽查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2.省級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必須保持其獨立性和完整性,專帳核算,不得改變用途,或宣布豁免。否則,按合同規定提前收回借款并收取違約金。違約金全部充實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
3.各地州市財政局農稅科要安排專人負責省級發放的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的管理,建立崗位責任制,并按時報送有關情況。借款期不滿一年的,還款時一并報送資金使用效益情況表;超過一年的每年終了報送一份項目借用資金效益情況表。
4.省級發放的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的占用費和逾期占用費由省地(市)縣(市)負責收取,其中占用費中80%上交省廳,20%留地(市)或縣(市)作業務費;逾期占用費中80%充實本級的農林特產稅稅源發展基金,20%作為業務費,其支出管理按照農業稅收征收經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5.各地、州、市財政局農稅科要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
6.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