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稅發[1992]163號
頒布時間:1992-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各地、市、縣、防城港區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國家計委、國家稅務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若干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管理形式
1、凡由區計委、區經委和區直部門下達的基建和更改投資計劃,并由區計委、經委發放投資許可證的,由區稅務局負責對投資項目計劃的稅目、稅率和應繳稅款的審定工作。
2、各地、市計、經委按規定授權下達項目計劃并發放投資許可證的,其審定工作由地、市稅務局負責。
3、對按國家規定不納入計劃管理,投資額不滿五萬元的固定資產投資,原則上不征稅,如經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審定工作由縣(市)稅務局負責。
4、計劃外項目由有關部門鑒別確定建設性質后,由項目所在縣、市稅務機關按其適用稅目、稅率直接征稅。
5、投資方向調節稅應盡可能實行源泉控制、統一管理的辦法。稅源多的地方可在內部調整力量,適當增加審定人員或成立專門小組負責對項目的審定和征、管、查工作;稅源較少的地方,稅款征收工作可由征管員負責,檢查工作由檢查員負責。
6、投資方向調節稅原則上由稅務機關直接征收。
二、征管辦法
(一)稅務登記
1、凡屬《暫行條例》規定應交納投資方向調節稅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從1992年元月1日起,收尾、續建和新開工以及預備項目,不論其資金來源,總投資在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不含單純設備購置),一律在收到有權機關批準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其他建設文件30日內,向投資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填報“投資方向調節稅納稅登記表” (不發稅務登記證。登記表格式按區稅局桂稅函發(1991)728號文規定由市、縣局印用)。
2、對跨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各種形式的國內聯合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和繳納稅款。
(二)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填報“投資方向調節稅納稅申報表”(格式按上述728號文規定由市、縣局印用)。稅務機關審核后開出“專用繳款書”交納稅人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后憑“專用繳款書”向計劃部門領取投資許可證(適用零稅 率的憑稅務機關開出的“零稅項目憑證”)或辦理檢驗證。
年度終了和投資項目峻工后,必須在兩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結算或結清稅款。
三、分期繳納稅款的程序和期限
納稅人一次繳清全年稅款有困難的,可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分期交納的書面申請報告,經市、縣稅務機關批準并繳納當年應繳稅款的50%之后,其余稅款最遲應于九月底以前交清當年全部稅金:對使用全額財政撥(貸)款投資的行政事業單位,在投資計劃下達后財政撥款未到達的情況下,可按規定先辦理納稅登記申報手續,提出緩繳申請并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后,于收到銀行或財政的撥款通知書十日內,到當地稅務機關完稅。
三、報表報送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納稅人應于每個建設年度終了和投資項目峻工后的兩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基建投資表”和有關基建財務資料。
四、違章處罰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投資方向調節稅是一個新的稅種,涉及面廣。各地要切實依靠當地政府,密切與計委、經委和各專業銀行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共同做好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工作,并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