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稅發[1992]349號
頒布時間:1992-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各地、市、縣、防城港區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2)100號“關于危房改造投資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規定”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作如下通知:
一、考慮到稅務機關自身的業務、工作條件及現有的技術水平,我區稅務機關不統一規定派員參加危房鑒定過程的工作。
二、對危房重建的征免范圍,仍按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桂政辦(1992)58號通知第三條確定的范圍執行,但對以危房重建為名另建設項目,仍應按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