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2]148號
頒布時間:1992-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近據各地反映,更新改造項目中住宅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稅率為10%,而基本建設項目中住宅投資適用稅率為5%,兩者稅負不干,不利于宏觀調控和管理。經與國家計委、國務院經貿辦研究,為了貫徹公平稅負原則,現規定如下:
對建設單位經計劃部門批準的或根據規定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項目中的住宅投資,除按《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適用0%稅率和30%稅率的以外,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資,一律按5%的稅率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計稅依據為住宅全部投資額。
[區稅務局以桂稅發(1992)541號文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