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辦[1992]58號
頒布時間:1992-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防城港區,區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區從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原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稅暫行條例》同時停止執行。
二、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計劃管理、投資額二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三、危房重建,經當地城建、公安部門鑒定,井由計劃、稅務部門審批,在不擴大原有建筑面積不征用土地的原則下,進行拆除重建的投資,暫適用0%稅率。新增加部分,應照章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四、開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和難度較大,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各級計委、經委、稅務、建委、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要互相配合,通力協作,共同把此項工作做好。
五、少數民族地區的優惠辦法尚未下達之前,先按《暫行條例》規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