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來調控股市,是中國資本市場獨具特色的一景。然而,這種做法可能存在法律障礙。
稅收有幾個法定原則:其一,稅種及稅收要素均須經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予以確定。其二,未經法定程序,未以法律形式,不得對法定之稅種及稅收要素作出任何變更。其三,征稅主體及納稅主體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
那么,印花稅存在的法律基礎是否存在?
現行的許多稅收教科書這樣對印花稅進行定義:它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簽立、領受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它是一種憑證稅,具有征收面廣、稅負輕、由納稅人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完成納稅義務等特點。在這個定義里有兩點很重要:第一,印花稅是憑證稅;第二,是用來粘貼的。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沿用了這一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第六條規定:“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明或者畫銷。”顯然,印花稅是用來“粘貼”的。現在的股票交易已經實現了電子化(無紙化),投資者在交易時把印花稅粘貼在何處?虛擬世界中沒有粘貼印花稅的地方。
在《暫行條例》的后面,附了一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其中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財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共計13項。都涉及合同、證照,都符合“貼”印花稅這一前提條件,其中并沒有股票交易印花稅。
雖然,《暫行條例》也為財政部留了一個自我發揮的空間:“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為“應納稅憑證”。問題是,落腳點仍在于“憑證”上面,以便粘貼。股票交易印花稅在實行電子化交易以后,實際上已經不在印花稅征收范圍之內。說得再直接點,目前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已缺乏足夠的合法性。
而且,《暫行條例》中所規定的印花稅率,僅從比例上來看,基本在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之間,最低是萬分之零點五,最高是千分之一(是法律意義上的上限)。除此,還有“按件貼花五元”、“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的規定。
顯然,股票交易印花稅即使具有合法性,稅率也不能超過《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千分之一”上限。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從1990年開征,按照千分之六的標準征收,高出《暫行條例》中規定的最高標準6倍。期間,股票交易印花稅率多次修改,但大部分時間都高于千分之一的標準(比如,1997年5月12日,把證券交易印花稅率提高到千分之五),但始終未受到公眾的關注。
許多人把西方國家對股票交易征收的交易稅等同于我國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這其實是一種誤讀,這是兩種不同的稅種。有關部門或許是出于理虧,將對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與西方國家的交易稅合起來起名字,叫“股票交易印花稅”,這種變通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稅收必須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而且,即使把我們的印花稅等同于交易稅,這一稅率在全球依然是名列前茅的。
即使承認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合法性,其隨意突破“千分之一”的上限也是非常不妥的。因此,有關部門今后不應再隨意調高印花稅稅率,而只能調低或者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