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效益好,保險公司高管享受較高的薪酬待遇無可厚非,但問題是,高管們的經營能力與經營業績真能與如此高薪相匹配么在今年年初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怒斥保險公司高管薪酬過高的畸形現象,并表示,保監會將會同人事部,對國有保險公司高管薪酬進行清查,并制定出相應的薪酬標準。
目前,部分上市的國有保險公司對外公告顯示,公司“一把手” 的年薪從上百萬元到上千萬元不等,公司副總一般在80萬元以上,經理級則為30萬~40萬元。如果企業效益好,保險公司高管享受較高的薪酬待遇無可厚非,但問題是,高管們的經營能力與經營業績真能與如此高薪相匹配么?從目前情況看,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能力并未大幅提高,高管的高薪反而提高了經營成本。
人才爭奪戰推升薪酬
近幾年來,中國保險業迎來新的一輪擴容大潮。保險公司數量的急劇增多造成了對高層管理人員的旺盛需求。中國保險業就像進入了戰國時代,各保險公司為了爭奪地盤和搶占市場份額,紛紛加大了吸引人才的力度。這導致保險業管理人才被推向了人力資源市場價值鏈的高端,其薪酬也水漲船高,連續大幅攀升。
業內專家表示,“在我國,保險業尚處于初級階段,行業的迅速發展導致了專業性管理人才的嚴重失衡。但保險專業性的人才很難在短期內培訓出來,新興保險公司往往只能通過高薪高職的方式來籠絡高層管理人員。”人才“奇貨可居”是保險業高管高薪的一個直接推動因素。
一名平安保險分支機構總經理原本年薪幾十萬元,到新公司當上總經理后,身價立刻變為幾百萬元。有的新公司甚至不惜花費近千萬元的保證金來挖掘平安的核心高管,人未到崗,錢已匯到對方賬上。
2005年,平安保險的高管流失率依然保持在13%的高位,甚至出現了一周內三員“猛將”被同一家保險公司挖走的情況。
2005年10月,安邦財產保險公司在重慶公布招募計劃,為重慶分公司總經理開出了70萬元以上的年薪。而當時重慶財險公司的正職老總,一般年薪也就二三十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據業內人士分析,保險公司高管薪酬大幅攀升的深層次原因,是保險業高級管理人才的稀缺。
據中國保險業協會的數據,目前,中國總有約150萬保險從業人員,但人才的結構性矛盾非常明顯,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精算管理人員非常缺乏,專業性人才供需比例僅為1∶6.此外,保險公司高管薪酬大幅攀升,與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保險市場也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友邦、中英人壽、信誠、大都會等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保險業高管一夜之間炙手可熱,薪酬節節攀高。
由于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使得保險業的競爭越發殘酷,高層人員成了各保險公司爭奪的重點對象。保險公司集團總部高管收入達到百萬元以上的比比皆是。
高薪隱患
那么,保險業高管高薪究竟有何隱患呢?
首先,容易使高管喪失進取心。倘若高管們不通過積極進取,不通過公司效益的大幅提升即可獲得巨額薪酬,那么,他們就不可能把心思用到經營方面。因為無論公司效益如何、經營狀況如何,高管們都能取得巨額收入,這實際上等于抹殺了競爭的動力和整個行業發展的動力。
正如吳定富所說:“有些國有保險公司的高層安于現狀,不思進取,抓發展沒思路,搞創新沒辦法;追求享樂,鋪張浪費,消費相互攀比,花錢大手大腳,不比貢獻;獨斷專行,我行我素,工作中不發揚民主,存在一言堂現象。”
其次,保險業收入分配“不得人心”。如今,一方面是保險公司高管高薪,一方面普通員工們的收入非常低,相差可達數十倍之多。這種巨大反差容易使員工們產生抵觸情緒,導致公司凝聚力的消減乃至喪失。吳定富說,“營銷員千辛萬苦拉到一張保單,他們應該得到什么報酬?高管是勞心者,得到高薪并沒有什么錯,但收入差距應該這么大嗎?保險公司高管們不能對自己寬松,對下面的人苛刻。”
最后,造成保險業高成本、低效率問題。應當引起警覺的是,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不斷增加,勢必沖減保費的收入,長此以往,很可能引發保險公司的償付危機。統計顯示,“十五”期間,全國保費收入年均增長23.7%,保險責任限額年均增長30.2%,保費增長速度遠低于保險責任限額的增長速度。
獎罰并處是解決辦法
如何解決保險業高管薪酬畸高問題?業內專家指出,首先,高管薪酬標準應與企業績效掛鉤,將經營費用、團隊建設和保費收入等列入考核指標,以此把公司高管利益與公司利益聯系在一起,激發高管們的積極性與責任感。
更重要的是,高管激勵應該與懲戒機制相配合,對于管理能力差、經營業績不佳,或者出現嚴重問題的高管,應該予以與高薪激勵機制相對應的處罰措施。
實際上,保監會也在不斷加大對保險高管的監管和責任追究力度。新修訂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已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這一規定,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任職期間一旦被發現有違規行為,將受到嚴厲處罰。處罰方式包括警告、撤換以及最高10萬元的罰款(尚未構成犯罪的)。
這已是中國第三次修訂針對保險高管人員的管理規定。此前,1999年保監會公布了《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發布了《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2003年公布了《關于修改〈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決定》。從條文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高管的監管和處罰力度逐次加大。
與此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已開始加大高管監管和責任追究力度。保監會今年2月公布的處罰實施情況顯示,去年被實施行政處罰的保險業高管人員達179人,其中64人被責令撤換。
記者觀察
保監會作為保險業的最高監管機構,親自出面對保險公司高管薪酬進行清查,并參與制定高管薪酬標準,應該說,出發點是好的。可見,保監會已經意識到保險業的“薪酬泡沫”已經被吹得過大了。但問題是,保監會是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的機構,它是否有權力去干涉企業具體管理,甚至直接介入企業薪酬標準的制定?
去年1月5日,保監會曾下發《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希望以此規范保險業的高管高薪。但實施一年多來并未取得什么實質性作用,各保險公司依舊我行我素,公司高管們仍然大秤分金。究其原因,就在于用行政手段去解決問題并非正途,靠“命令”管出來的市場不會健康。據說,國外保險公司是通過周期性市場調查來定薪,高管們的薪酬與他們的業績、貢獻是成正比的。這些好的經驗我們為什么不“拿來”呢?
我們總說,中國保險業市場化程度不夠,但“行政之手”屢屢伸向企業,企業何時能走向市場?只能永遠像個長不大的孩子,什么時候解除了這些不必要的行政管制,中國的保險業才能真正成熟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