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醒認識加強交通稽征內審工作的必要性
1.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明確了加強審計監督的要求。交通部《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04年第12號部令)明確了交通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對交通規費征收管理和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等職責。
2.交通稽征的行為本質決定了應對它加強審計監督。交通稽征行為既是經濟管理行為又是行政執法行為,集各項交通規費的征、管、查權力于一體,因此,對交通稽征行為的審計監督絕不是可有可無的,也不是其它監督形式能夠替代的。
3.交通稽征的地位和作用決定了它必須接受審計監督。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省、市(州)、縣交通稽征機構代表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養路費等交通規費的征收和管理權力,負責對行政區域內車輛交通規費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對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對其賦予的職權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4.交通稽征工作的特點也決定了它必須實行審計監督。全省交通稽征一年要征收交通規費數十億,最小的縣級稽征所一年也在百萬以上,有的稽征所年征收額上億元,資金流量大,征費活動發生頻繁且涉及千家萬戶,稽征人員天天和錢打交道,如果不強化監督,難免常在河邊走,哪會不濕鞋。
5.交通稽征內審工作的現狀也決定了加強審計監督的必要。當前稽征內部審計監督一般側重于對基層單位報上來的票據報查聯、臺賬、報表等的填寫、印章齊全否等技術規范性的審核;對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也有先離(上)任、后審計的現象,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管理、選拔任用等方面的作用,對于管理水平低下、盲目決策乃至違法亂紀等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等。因此,亟待加強交通稽征內審工作。
二、牢牢把握交通稽征內審工作的關鍵環節
1.首先,要抓住交通規費票證使用這個中心。任何規費征收活動均要或多或少或全部在票證上反映出來,從票據記載的各事項輻射開去,將其與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聯系起來,將其與車輛征費檔案、臺賬聯系起來,以及征費噸位、征費標準、包繳比例、報停、停征及全年繳費情況聯系起來,將其與所收款項的日清月結、專戶存儲、按時足額解繳結合起來,查明它們之間的勾稽關系、平衡關系及準確性、關聯性。
2.要以轄區內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繳費情況進行查對。僅憑被審單位提供的內部資料進行審計是不夠的,特別是對不超出本轄區行駛的短途客運車輛、教練車、施工工程車、跨行公路的公交車輛、大型廠礦的后勤保障車輛、交通車及專用車輛等,既要上路也要上戶進行核查,才能發現漏征等違規現象。
3.審查 “往來賬”和 “未達賬”。發現 “寅吃卯糧”或 “寅糧卯吃”現象,確定被審單位會計期內計劃完成的真實性及征費績效的高低,防止弄虛作假以騙取單位榮譽及個人升遷的行為發生。
4.審查行政處罰及執行情況。將領用的 “罰沒收據”與行政執法文書及相應的征費票證相應證,從而發現是否亂收費、亂罰款或“以罰代征”等行為。同時,要對罰沒款項的繳交國庫以及財政撥付辦案經費情況進行查對,分析其中是否有聯系。從根本上根治亂罰款或“以罰代征”行為。
三、著力提高交通稽征內審工作效率
1.大量運用日益普及的計算機技術。利用全省稽征廣域網及全省聯網征費系統實現審計與財務、征管信息資源共享,對數據進行提取、轉換、檢查、計算和分析,開發應用交通稽征內審計算機軟件,利用計算機技術將審計人員的經驗、技巧、方法智能化,進而利用分析性測試等先進審計方法系統分析電子數據,使審計人員能夠從容應對被審計單位海量的財務、業務信息,從大量原始、枯燥、繁雜、重復性的手工操作中解脫出來,更有效地推進審計工作的深度和廣度,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整合人力、物力,確保審計工作有效開展。現一般在省、市(州)稽征機構均設有內審機構,配有內審人員,縣所也設有審計稽核崗位。但審計人員少、分散、業務素質不高是較為突出的,有的單位僅僅是一個擺設,不能有效開展工作、發揮作用。然而,各級的諸如征收、財務、執法等大檢查卻經常不斷地重復進行,搞得上下均疲于奔命。這些活動,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不說,而因其各自為政導致效果不佳,很難把問題查深查透,更難站在客觀的、全面的高度分析問題,提出加強和改善管理的措施,很大程度是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如果將這些人力、物力整合起來,由省廳、局組成統一的審計組開展統一的、規范的、相對獨立、綜合性較強的審計,進而得出客觀的、實際的、公允的審計結果,其收效將超過任何專項檢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可以使用送達審計的方式。結合現已建成的稽征局域網、廣域網及聯網征費系統,要求分散在各市(州)、縣的交通稽征被審單位將資料、數據軟盤等送到指定地點,集中審計人員進行審計。
4.以平易近人的姿態,程序規范的操作,爭取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的支持配合。首先要說明審計來意、審計時間、范圍,介紹審計組成員,在交談中要坦誠相見,推心置腹,切忌賣關子,唱高調,擺架子,動輒質問、訓斥。要用真誠填平審計與被審計的心理鴻溝。要抓重點,重證據,以理服人。現場審計結束,形成審計報告要與被審單位交換意見,應充分聽取被審單位的陳述意見,并進一步核實論證,對正確的意見一定要予以采信。
四、充分發揮交通稽征內審工作的作用
1.正確認識審計監督和其它監督的區別。審計是經濟監督,但它是源于監督而又高于其它監督的監督,其他經濟監督形式(如征收管理、財務大檢查、行政執法大檢查等)是源于其專業管理而派生出的職能,它們賴以生存的主體是權力的執行者,它們是對單項活動本身運行過程的監督,是對這種專項活動中權力運行的維護。而審計監督則是相對獨立其外的一種客觀、公允、綜合、全面的一種規范的監督,它是建設性的、高層次的一種監督。
2.正確確定審計對象的范圍。必須堅持對交通稽征單位及其管理范圍的全面審計,內審不能只管經濟發達地方,征收額度大的稽征單位,同時必須將審計延伸到經濟落后的地方、征費額小的單位,問題多、群眾反映強烈的地方,征費績效差、管理水平低下的單位。“小河溝里翻船”,貧困地區發大案也是有的。因此,必須做到征收、稽查活動到哪里,稽征審計監督就必須延伸、覆蓋到哪里。
3.充分利用審計成果。一份好的審計報告是能夠 “摸得清家底,查得明問題,提得出建議,經得起檢驗”的,精明的管理者應當放心將審計結果充分用于對計劃決策的調整、管理制度的完善、管理方式的改進、單位工作目標的考核、單位領導及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從政的評價,對干部的評價、選拔任用,對稽征人員考核政績、評選先進、實施獎懲等諸多方面。一份好的審計報告在懲處違紀違規者,糾正錯弊、避免決策失誤、用人失察、效率低下等方面均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4.加強后續審計。現在一些地方,審計報告出來后,審計決定遲遲不能出來,有的審計決定發出后,由被審單位報告一個執行情況就萬事大吉,而很少進行回訪,導致有的問題“查了犯,犯了查”,屢查屢犯,長期困擾管理者、領導者而得不到根治。因此,一定要進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追蹤,做到查處一個根治一個、教育一片、提高一個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