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碩股份怎么了?自2006年10月18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立案調查通知書》以來,先是爆出大股東及附屬企業占用寶碩股份資金5.35億元,接著公告寶碩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對外擔保總額18.07億元和涉案標的約9.55億元的19起重大訴訟。現在又被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為由立案調查。
暫且不論寶碩股份涉嫌擔保詐騙是否成立,單就上市公司寶碩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對外擔保、債務訴訟數額而言,就已足以讓中小投資者寒心、讓市場監管者驚心,讓保定市政府操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控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 [2002]1號)規定: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此外,中國證監會“證監公司字〔2000〕61號與證監發(2003) 56 號文就上市公司的擔保風險控制及信息披露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在寶碩股份18.07億元對外擔保總額中,竟有16.78億元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寶碩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作為不僅架空了《章程》賦予中小股東的應有權利,而且對中小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了誤導作用。
持續進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一項責任,也是中小股東有平等機會獲取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徑。在寶碩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擔保事項中,未曾披露信息持續時間長達八年。若不是監管部門對寶碩股份的“立案調查”,寶碩股份擔保黑洞的暴露恐怕要遙遙無期了。
上市公司獨立性名存實亡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上市公司的獨立性也有規定,即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方面的“五獨立”。而寶碩股份從1999年到2003年為寶碩集團及其附屬企業提供了總計約6630萬元的擔保。為什么寶碩股份置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的禁止性規定于不顧?其原因無非是在國有股處于絕對控股的地位上市公司,寶碩股份要做到公司經營的獨立運作,難!正如《中國公司治理報告(2006)》指出:國有控股股東的特殊性,使得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表現為政府行政管理之下的大股東主導模式。因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在寶碩股份爆出5.35億元大股東巨額占款黑洞后,保定市政府要出面“解決”。
中小股東權利行使缺乏保障
由于寶碩股份的信息披露制度失靈,使得《章程》第44條賦予中小股東對寶碩股份對外擔保行為的審議表決權形同虛設;由于大股東寶碩集團在寶碩股份股權結構中占主導地位,中小股東即使齊心合力用一個聲音說話,也難以對大股東構成有效制約;由于中小股東在獨立董事提名選聘、薪酬制度上的發言權受到限制,使得獨立董事對中小股東負有的“誠信與勤勉義務”落空;由于上市公司“出事”時大都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況,中小股東即便通過訴訟途徑,也難以獲得理想的成本收益。總之,在上市公司面臨的每一次重創中,中小股東總有切膚之痛:為什么受傷的總是我?
中小股東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股東的權利主要體現在上市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的查詢權、監督權、表決權、訴訟權等在《章程》中均有據可尋,必要時可依據法律及《章程》的規定向上市公司或相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
聯合其他股東推選獨立董事候選人。《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規定: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特別在大股東占絕對控股地位的股本結構中,推選出自己信任的獨立董事不僅可以獲得更多的有效信息,而且通過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可以更好地維護中小股東自身權益。
市場監管機構不要心慈手軟
從2000年6月到2005年11月,證監會曾多次發文規范上市公司擔保行為,但違規擔保行為并未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擔保風險的爆發不僅使上市公司陷入困境、也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根據《證券法》規定,對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根據其情節輕重,應承擔的責任有連帶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但在寶碩股份違反《股票上市規則》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事件中,目前我們僅看到上證所對寶碩股份責任高管的公開譴責、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管職務的處罰。
對存在重大違規行為上市公司,僅靠監管機構采取對責任人談話提醒、警告、禁止市場準入等方式來監控證券市場風險,不足以讓鋌而走險者望而卻步,應嚴格執行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讓失職、瀆職的上市公司也付出“切膚之痛”的代價,才能有效減少證券市場上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上市公司掌管著社會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理應保證信息披露的對稱性、透明度和所有股東有平等機會獲取信息。同時,銀行、證券監管部門應切實加強監管協作,有效治理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問題,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擔保風險和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保駕護航。
案例背景
寶碩股份爆擔保黑洞
崔曉紅
2006年11月25日,寶碩股份刊登公告說:天威保變近日向保定市公安局報案,稱寶碩股份涉嫌借款擔保合同詐騙。接報案后,保定市公安局已向寶碩股份下發了保公經字[2006]8012號《立案決定書》,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004年10月19日,寶碩股份與天威保變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互保額度為7000萬元,擔保期限定為2004年10月19日至2006年10月18日。對此,寶碩股份已進行了信息披露。截至2005年11月2日,天威保變共為寶碩股份提供了6300萬元的借款擔保,使用額度仍有700萬元余額。
2005年11月中旬,天威保變同意為寶碩股份在中國光大銀行石家莊支行辦理的銀行承兌匯票提供擔保,并簽署了相關董事會決議和擔保合同。在寶碩股份該筆借款逾期后,光大銀行要求天威保變承擔2700萬元的連帶責任擔保。
天威保變認為,其為寶碩股份在光大銀行只提供了7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擔保,而不是2700萬元。多出來的2000萬元,是寶碩股份偽造出來的。寶碩股份在取走天威保變為其擔保的董事會決議和擔保合同后,寶碩股份在董事會決議和擔保合同上擅自將700萬元前加上“貳千”的字樣,以致出現天威保變為寶碩股份提供27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擔保的假象。
此前,2006年10月23日,寶碩股份曾公布大股東違規占資5.35億元,被證監會河北監管局以涉嫌虛假陳述為由立案調查。
2006年10月31日,寶碩股份發布公告,揭開從1998年至今,數十項未經披露的巨額擔保、涉訴內幕。寶碩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核查為18.0721億元,其中,16.7871億元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寶碩股份對控股子公司擔保總額3.4519億元,其中,2.3683億元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寶碩股份對參股公司擔保總額8050萬元,對寶碩集團及其附屬企業擔保總額6631萬元,均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與此同時,因逾期借款、企業借款及連帶責任擔保,共計12家銀行及4家企業起訴寶碩股份19起,涉訴標的95484.666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