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為轉型經濟體,雖啟動背景有迫在眉睫與“未雨綢繆”之別,但兩國在制度建構、產品設計、風險防范等方面可比較性很強
亞洲金融危機后,資產證券化因其成為處置不良債權的最有效工具在亞洲得到快速發展。除日本外,韓國是亞洲區域資產證券化發展最快的市場。同為轉型經濟體,韓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經歷,對中國具有較大的借鑒意義。
亞洲金融危機導致的大量不良債權,是韓國實施資產證券化最直接的原因。韓國政府為解決金融市場所發生的信用危機及急劇惡化的金融情勢,被迫在1997年12月接受國際貨幣基金(IMF)提供的583.5億美元的援貸協議。在IMF援貸方案的監督與指導下,韓政府于1997年底,開始積極展開一系列經濟重整計劃。為阻止大企業連續破產、以及由此所產生的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激增,開始從法律制度入手,進行推動資產證券化的各項工作。
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更多在于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這是因為,在經濟持續發展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相對滯后,以銀行為主導的融資模式隱含著較大的系統風險。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連接信貸市場與資本市場,使得原本分離的兩大金融體系融合起來,資本市場獲得了來自銀行領域的資產、拓展了品種,而銀行的信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進行優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加速信貸資產周轉、分散和轉移了風險。
在政府的主導下,韓國1998年9月制訂了《資產證券化法案》,1999年4月制定了《住房抵押債權證券化公司法》。明確了可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和運作。
中國在推出資產證券化試點之前,也在不斷完善法律環境。自2001年頒布實施《信托法》后,我國基本具備了設立特定目的載體(SPV)的法律環境。2005年間,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各項政策密集出臺,其中最重要的是,2005年4月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11月7日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這使資產證券化從一開始就有章可循、規范運作。
總體看,韓國資產證券化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1999~2000年是引入資產證券化階段,主要目標是金融重建和不良貸款的處置;2000~2001年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階段,主要提高資產流動性、克服期限集中到期的問題;2002~2004年是不斷成熟階段,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擴大到中小企業融資、信用卡應收款、學生貸款、未來收入債券等。中國的資產證券化還剛開始試點,韓國的證券化產品設計值得我國借鑒。
韓國資產證券化蓬勃發展,不僅有效地處理了不良資產,而且成為金融創新的動力,在推動中小企業融資、妥善解決信用卡危機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與韓國相比,中國資產證券化起步相對較晚,但隨著區域金融一體化的進程不斷推進,以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開放金融服務業過渡期的不斷臨近,我國大力發展和培育金融市場迫在眉睫。因此,我國應以發展資產證券化為契機,大力推進和完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確保金融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為此,當前應重點著眼于下列問題:
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首先,應該加強信用制度建設,構建信用平臺。其次,理順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法律制度建設。再次,加大金融人才的培養。
大力發展金融中介機構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其間涉及到很多中介機構,如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十一五”規劃,包括金融業在內的服務業成為未來五年發展重點,我們應以發展資產證券化為契機,大力發展金融中介機構,使其充分發揮市場的價值發現功能。政府在推進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應該進一步放松管制,讓更多的商業銀行去嘗試各種基礎資產的證券化。
加強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
毋庸置疑,資產證券化不可能消除風險,只是將風險轉移分散了。由于資產證券化不僅仍然保留著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而且,由于其操作相對復雜,容易出現信息不對稱,從而不僅導致操作風險增加,也會增加道德風險。因此,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同時,務必要防范金融風險。
作者分別為亞太財經與發展中心博士 上海商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