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展歷程
2005年12月15日,“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這是我國首個MBS產品。
房貸證券化是建行多年來的心頭之癢。1996年,建行已在其房地產金融部下專設了住房貸款證券化處,積極著手研究房貸證券化。從1999年起開始向央行遞交方案,但由于方案本身存在問題,連續四次均未能過關。
2002年上半年,建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了個人住房貸款證券化的第五套方案,其核心內容是通過表內融資的方式出售資產。表內融資模式的特點是銀行對信托資產進行回購,這樣雖解決了銀行的流動性問題、提高了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但對銀行來說并沒有起到隔離風險的作用。相比之下,監管部門更趨向于建行采用真正標準的個人住房貸款證券化模式,即表外融資,一步到位,達到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轉移信貸風險的目的。因此,7月底,建行住房貸款證券化方案最終遭到國務院的否決。
2002年4月1日,《信托法》出臺,并于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這給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可參照的法律框架,建行立即著手在這一法律框架下進行新的設計,并于當年向央行提交了以表外融資為主、以信托方式設計的第六套房貸資產證券化方案。據此方案,建行擬將部分住房貸款設定為信托財產信托給信托公司,設立特殊目的信托,由該信托發售以信托財產為支持的資產支持證券。
2005年2月,該資產證券化方案終于獲得原則批準。資產主要來自于上海、福建、江蘇等三個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最為良好、管理制度也最為完善的三個省市,所有入庫貸款都是建行正常類貸款,還必須有至少一年的還款記錄。
二、參與主體和作用
建行MBS發起機構和服務機構都為建設銀行擔當,受托機構(特設機構)由中信信托擔當,托管機構(資金托管行)由建行之外的商業銀行擔當,證券承銷商由中金擔當,登記結算機構由中國國債登記計算公司擔當,投資者主要是保險公司、財務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原始債務人主要是申請住房抵押貸款的購房者。
三、交易結構
第一步,從上海、江蘇、福建三家分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中挑選30億元進入資產池。資產池將被分為四個部分。其中A、B、C三個檔次為優先級證券。而S級作為最低檔次證券由建行自留。按照設置,優先級證券投資人先收到還款,而損失首先由最低檔次證券投資人承擔。根據此證券的評級公司——穆迪和中誠信兩家公司的評測,A類貸款24億元,信用為AAA級;B類貸款3億元,信用為2A級;C類貸款2.1億元,信用為Baa級;S由建行持有,所以不參與評級,大概是0.9億元。
第二步,中信信托作為受托人以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設立由受托人管理但獨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托賬戶,并接受建行信托資產設立信托。
第三步,證券承銷機構中金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售信托受益憑證。
第四步,作為服務機構的建設銀行向購房者收取本金利息交給托管機構,并向受托機構(中信信托)提供服務商報告。
第五步,托管機構受中信信托的委托托管資金賬戶,定期提供托管月報并定期對投資者還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