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變化對資本效率的影響程度高于對勞動要素效率的影響程度(兩者相差900多倍),這表明中國市場化進程首先解放的是資本的效率,若按效率以及由此產生的對增長的貢獻進行分配,意味著在收入分配的增長速度上,資本所有者的收入增長快于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增長幾百倍。
根據我國最新的經濟普查,到2004年末,我國企業法人單位實收資本總額為18.1萬億元,其中國有出資占48.1%,集體出資占7.9%,個人出資占28%,港澳臺出資占7.3%,外資為8.7%——這里重要的特征在于,私人出資的比重已成為中國企業資本構成中的第二大“股東”。
資本結構制度性變化必然對收入分配產生深刻影響,我國現階段收入分配差距擴大是不爭的事實。促使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我國現階段,資產占有上的差距是重要的原因,因為:
第一,在注重要素參與收入分配的歷史條件下,資本作為基本的生產要素參與社會生產,自然要求回收,在企業總資本中,個人出資比重越來越高,表明我國現階段憑借個人資本,所獲得的收入在個人收入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大。這一點與發達國家的現實形成較大的反差,在發達國家的歷史上,個人資產性收入在個人總收入中所占比重是呈現下降趨勢的,到當代也是呈現出一定的穩定狀態的。可我國現階段,個人資產性收入在個人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正處于上升期間。
第二,在強調按貢獻進行分配的歷史條件下,改革首先解放的是資本的效率。據統計測算,改革開放過程中,制度變化對資本效率的影響程度高于對勞動要素效率的影響程度(兩者相差900多倍),這表明中國市場化進程首先解放的是資本的效率,若按效率以及由此產生的對增長的貢獻進行分配,那就意味著在收入分配的增長速度上,資本所有者的收入增長快于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增長幾百倍。
第三,如果源于個人資產占有差距所形成的收入差距是長時期的過程,那么,形成過程中的矛盾相對緩和。但在中國現階段,個人之間收入差距只是在短短的20多年中產生的。從傳統上看,我國封建文明是基于水稻、棉花等精耕細作的小農經濟;從繼承制度上又是沿襲諸子均分,而非長子繼承;從財產運動(土地)上看自廢除井田制之后便實行的土地買賣,使得土地始終處于分割、交易、兼并、再分割、再交易的矛盾運動中,可以說中國從傳統文明上、從改革的起點上看,缺乏世代大資產積累的傳統和歷史可能,從而與西方及南美等國的大資產世代積累、傳承形成鮮明反差。基于大牧場、大種植園,同時又是長子繼承的傳統私有制社會,當代人們相互間資產占有上的差距,很大程度上可以由以往幾代人的歷史去解釋。所以,人們往往對現實中的資產占有差距予以承認,而在同一代人的世界在不長的時間里形成的資產占有差距,不能不具有“暴發”的特點,社會往往對此具有更現實的批判性。
那么,如何看待資產占有差距帶來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及其擴大?
第一,從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經濟史來看,自上世紀初開始,在個人總收入中資產性收入所占比重是呈現逐漸下降趨勢的,而我國現階段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個人資本在全社會所占比重仍處于不斷提高的時期,所以,從制度演變背景來看,我國現階段資產性收入在個人收入分配中的影響作用及所占比重仍處于上升期,因而資產占有差異仍是收入分配差異的重要原因。
第二,源于資產占有差異而形成的收入分配上的不均、不公,可能是由于事先占有資產的機會不均等所致,對于這種實現機會不均等形成的資產占有差距,必須從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多方面予以匡正和調整,因為這種差距的形成極不公平也無助于效率。其實,在轉型社會,人們對憑借資產占有而獲得收入之所以有爭議,重要的便在于人們對如何擁有的資產?是不是事先公平競爭形成的個人資產等有疑問。這種收入差距的擴大,原則上說不是市場化的必然,因為真正的市場經濟強調的恰恰是事先機會均等,這是市場化不完善、不深入所致,更多的是特權或違法所致。克服的根本方法也在于推進市場化改革、完善市場競爭秩序。
第三,如果是在市場競爭中,在機會均等的條件下形成個人資產占有,同時又憑借生產對增長的貢獻獲得個人收入,那么,在原則上就不能輕易否定,因為這是基于效率差異而產生的生產和收入差異。當然,對于這種收入分配上的差異的擴大,社會不能放任,但對其調控在很大意義上是一種事后的事實上的調控,社會要考察事實上的而不僅僅是事先的機會上的均等,但這種事后的調控不能依靠市場機制,只能依靠非市場的力量,尤其是政府的作用,包括政府公平地提供公共品、公共服務以及社會培育更廣泛的社會保障和道德支持等。
作者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