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8月23日,商務部、國資委、國稅總局、國家工商總局、證監會、國家外管局六部門聯合頒布《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反壟斷審查”的內容單列一章,將于9月8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改革了近30年,世貿組織邁進了
一大截,卻依然沒有構建自己的《反壟斷法》和《國家安全法》等保護產業安全的基本法律體系。在外資不斷涌入的環境下,商務部近期頒布的《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獨自搖曳。這個辦法相對于美國的《反壟斷法》有哪些不同?記者采訪了對兩國相關法律和企業并購均有研究的北方聯合投資管理公司董事長蔡泉。
據蔡泉介紹,“美國《反壟斷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當時的美國,有些行業已經出現了寡頭壟斷。這種壟斷嚴重阻礙了美國經濟發展,特別是工業化發展。所以,美國對產業的重組并購,特別是影響產業集中度的并購,建立了專門的反壟斷局進行審核。”
“在我國,尚沒有這樣一個專門機構對外資進行監管,相關事件的處理大都在國資委。”蔡泉補充道。國資委真的適合監管嗎?
蔡泉表示,“國資委擁有眾多的國有企業,實質上是股東,會涉及利益。原則上國資委不應該成為政府部門,更不應該是法規的制定者。任何一個行業前三家企業銷售額占行業總銷售額比例超過30%甚至50%的,全是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可政府還在提倡提高集中度,用國際市場的規則衡量,這是很可笑的。”
中國政府保護中國企業是沒錯的,但是蔡泉覺得越是政府保護的企業越難做大,“美國經濟發展到今天,無論是國際競爭力還是企業規模都很大,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國企業界認為,政府扶持是違法的。中國企業還是以政府保護為主,這也是政府不敢輕易推出《反壟斷法》的原因。”
蔡泉認為,長此下去勢必產生負面影響:“造成壟斷行業的服務價格奇高,消費者無法承受;或者行業沒有競爭力,只要對外資開放就有被打垮的危險,因為沒有通過大浪淘沙。”
美國企業界反壟斷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將原美國電信壟斷商貝爾系統一拆為七,分拆是美國上個世紀初反壟斷的主要手段,現在的手段是不讓你并購。但這要有法律依據,這個依據就是《反壟斷法》。
反觀中國新近出臺的《規定》,蔡泉認為,“其和美國《反壟斷法》關注的角度不同。前者更多關心外資對中國企業的收購是不是危及民族工業安全。而美國的法案雖然保護范圍也涉及到敏感的行業和企業,但是他們的設限包括了美國本土資本在內的所有資本。反壟斷應該是面向整個市場,不管是外資、民營企業還是國有企業,這是游戲規則。只有解決這個問題,才能保證市場公平競爭”。
《規定》反壟斷主要內容
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境內企業為以下四種情形之一,就應當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報告: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1年內并購中國境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
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