潁上縣房屋交易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縣政府《關于促進全縣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實施意見》(潁政秘[2009]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潁上縣房屋交易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一、補貼對象。
繳納房屋契稅納稅個人。
二、補貼范圍。
享受購房補貼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⑴暫定在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發生房屋買賣的個人,購買新建商品房以簽訂購房合同日期為準,二手房交易以納稅受理登記時間為準(公證的以公證合同簽訂日期為準)。⑵購買的是潁上城市規劃內除別墅外的住房和商業用房的全部產權(不含部分產權轉移)。別墅是指:低層(三層以下)、獨門獨院、獨立或聯排式高檔住宅。⑶承受房屋權屬的個人,單套房屋有多個產權人的,在領取補貼時,必須同時到場簽字領取,或者通過公證確定其中之一人作為補貼享受人領取補貼。
三、補貼標準。
個人購買城區規劃區內的商品住宅(包含二手房,別墅除外),縣財政按所繳納契稅(含滯納金)的100%給予一次性補貼;購買商業用房的,縣財政按所繳納契稅(含滯納金)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
四、補貼資金的發放和管理。
縣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的落實和管理發放工作。縣財政局所屬農村財政管理局負責契稅補貼對象、補貼金額的確認;縣會計核算中心負責補貼資金的發放。
五、財政補貼申請、審核程序。
(1)符合補貼條件的納稅人在繳納應繳納的契稅后,攜帶身份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購房發票和契稅完稅證(納稅人保存聯)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到縣財政局所屬農村財政管理局領取填寫《潁上縣房屋交易財政補貼申請審核表》。
(2)縣農村局對申請補貼的納稅人原始資料進行審核確認。
(3)縣農村財政管理局匯總審核后,確認補貼支付。⑷會計核算中心憑“潁上縣房屋交易財政補貼支付通知單”支付補貼給納稅人,并在稅票(納稅人保存聯)原件上加蓋“房屋買賣補貼已發放”印戳。
對已享受房屋交易財政補貼的個人符合退稅條件的,必須將原已領取的財政補貼收回后,再辦理退稅。
六、財政補貼發放截止日期。
2010年3月31日,逾期停止發放,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財政補貼發放工作結束后,撤消財政補貼專戶,結余資金退回國庫。
七、本細則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潁上縣財政局
2009年8月7日
附:潁上縣房屋交易財政補貼申報須知
1、凡符合財政補貼條件的納稅人攜帶身份證、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和契稅完稅證(納稅人保存聯)等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到行政服務大廳財政兩稅征收窗口領取并認真填寫《潁上縣房屋交易財政補貼申請審核表》的相關信息,交兩稅征收窗口。
2、財政按、房產部門規定程序審核,對符合條件享受補貼的納稅人,憑補貼對象提供的銀行帳號,直接打卡到人。
3、咨詢電話:4451718(農村財政管理局)
4420933(財政兩稅窗口)
20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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