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企業一定期限內可緩繳社會保險費
為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日前(1月31日),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地稅局聯合發文,出臺允許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等舉措。
文件規定,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經統籌地人民政府批準,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可以在2009年之內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在確保企業職工社保待遇不受影響、社保制度平穩運行的前提下,2008年、2009年兩年對企業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實行臨時性適當下浮,具體幅度相當于企業繳費統籌部分各1個月的額度。對由此造成社會保險費當期收支的缺口由各級財政予以彌補,對基金支付能力弱的市縣,省里給予調劑補助解決。
同時,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在2009年之內可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兩項補貼的資金不得超過上年末基金累計結余的50%.支持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責任編輯:逐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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