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央國家機關2010年中、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管財〔2010〕21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在京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和《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施辦法》(國管財〔2007〕6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形勢和中央國家機關實際,現將中央國家機關2010年中、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對象
凡持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除按規定應參加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具體事項另行通知),均須按其所在單位性質、行業特點和本人需求參加中央國家機關2010年中、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2010年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不參加本年度繼續教育培訓。
二、繼續教育的時間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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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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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要求,結合中央國家機關中、初級會計人員的實際需要,2010年繼續教育培訓內容如下: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2.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改革
3.行政事業單位治理“小金庫”問題
4.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指引
5.企業會計準則后續規定及執行中的難點問題
6.新稅制改革與納稅籌劃
7.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與誠信教育
8.會計人員能力延伸
9.根據學員需求和辦學特點確定的其它培訓內容
三、繼續教育培訓單位
為了規范培訓市場,加強對培訓單位的管理,經對申報備案登記的培訓單位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核,決定北京交通大學培訓中心等25個單位作為2010年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中、初級繼續教育培訓單位。
四、其他事項
(一)請各部門、各單位及時將本通知內容傳達到所屬單位,組織督促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中央國家機關2010年繼續教育培訓,保證學習時間。
。ǘ┰跅l件允許的情況下,各部門、各單位應盡量組織所屬部門和單位的會計人員進行集中培訓,提高培訓質量,增強培訓效果。
(三)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會計人員,在報名時必須提交2006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培訓考核合格的學員,由培訓單位統一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送發證機關進行繼續教育登記。未按要求提交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不予登記。
。ㄋ模﹨⒓永^續教育的會計人員根據需要自愿選擇培訓單位推薦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培訓單位不得向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培訓教材。
(五)各部門、各單位在組織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過程中有何問題或意見建議,請及時向國管局反映。
聯系方式:010-63096439 kjc@ggj.gov.cn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