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和《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云財會〔2005〕2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必須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強化服務,注重質量,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隊伍,創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環境,全面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同時,突出高層次會計人才培養和提高綜合能力培訓,進一步改善會計隊伍人才結構和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才繼續教育,并不斷創新繼續教育內容,改進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辦學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云南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
(三)組織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四)指導、監督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范會計培訓市場;
(五)指導會計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并對會計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六)組織開發、評估、推薦云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七)組織會計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管理地處昆明市所轄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內的省級單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八)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管理辦法;
(九)負責對本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檢查和登記工作。
第五條 州、市財政局負責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根據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制定本轄區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管理州(市)所在地的省(除昆明市所轄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外)、州(市)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三)指導、監督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范會計培訓市場;
(四)指導和督促所屬縣(含市、區,以下簡稱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五)組織本轄區內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
(六)指導本轄區內會計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并對會計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七)負責對本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檢查和登記工作。
第六條 縣財政局負責本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根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州(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制定具體工作規劃或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縣(除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檢查和督促本縣范圍內會計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三)指導本縣會計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規范培訓市場,并對會計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四)指導鄉、村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與有關部門做好鄉(鎮)、村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和培訓工作;
(五)負責對本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檢查和登記工作。
第七條 省、州(市)、縣主管部門負責本級直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
(一)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制定本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具體規劃或計劃,落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各項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直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所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
第八條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隸屬云南省管理的中央駐滇單位(含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企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按照《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云財會〔2005〕29號)第五條規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級次,分別由省、州(市)、縣財政部門管理。
第九條 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無主管單位人員,其繼續教育,由居住地的縣財政局管理。
第十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支持、督促并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章 繼續教育對象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對象是取得并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
(一)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對象為取得或者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對象為取得或者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三)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對象為取得或者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以及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不少于24小時。
會計人員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接受培訓時間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證明,經歸口管理的當地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與形式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能訓練,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內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
會計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財政部門認可的繼續教育接受培訓的形式:
(一)參加在財政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培訓;
(二)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和會計培訓;
(三)參加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類脫產培訓;
(四)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五)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七條 鼓勵會計人員參加在職自學。在職自學形式包括:
(一)參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等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學歷教育;
(二)獨立完成通過州(市)級以上(含州、市級)財政部門或會計學術團體認可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三)系統地接受會計業務相關的遠程教育和網上培訓;
(四)其他在職自學形式。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對會計人員在職自學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八條 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的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九條 推廣網絡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繼續教育機構
第二十條 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網絡。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中華會計函授學校、會計學術團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計人員培訓基地(中心)、主管部門等教育資源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省、州(市)、縣主管部門(含中央在滇單位),從行業會計管理工作需要出發,舉辦系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應制定具體培訓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也可以到當地財政部門公布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固定教學場所,以及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及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工商、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或批準,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承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培訓機構,按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體制向縣以上(含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統一規劃,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內容,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水平。
第二十四條 地方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采取適當的方式定期公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名稱等相關信息。
第六章 師資、教材
第二十五條 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師資,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擔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教授職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二)承擔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職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三)承擔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講師以上(含講師)職稱、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第二十六條 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逐步形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體系,以適應不同級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評估、推薦,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自愿選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培訓教材。
第七章 考核與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地方財政部門每兩年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會計工作者、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一。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訓時間的會計人員,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繼續教育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會計人員不參加繼續教育連續兩次被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的,地方財政部門可采取考試的辦法對其進行測試,對不參加考試測試者、通過考試成績不合格者收回或注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將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人員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管理。會計人員按照要求接受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關證明后,應在90天內持《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向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業務檔案、誠信檔案建設,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繼續教育機構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將檢查、評估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財政部門予以通報: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的;
(四)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將各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列入《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會計從業資格情況檢查的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云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