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體債權人組成,以維護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在法院監督下計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的機構。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在債權人會議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無表決權,但放棄其優先受償權者除外。債務企業的擔保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的職能是:(1)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資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2)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3)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我國《破產法》還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氛工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計算表決數額時,“過半數”不包括本數,“半數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數以內。債權人會議的選擇可能對一個改組案件的最后處理非常重要。債權人的彼此對抗足以妨礙一個仔細設計的改組計劃,而且債權人會議意見越不一致,改組計劃越難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