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國家為了貫徹產業政策并調控固定資產的投資方向和結構,對在我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的投資方向和結構,對在我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對投資經濟行為課征的一種特定目的稅,屬行為稅性質。凡在我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人。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分別為0%、5%、10%、15%、30%五個檔次。投資方向調節稅以投資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或建筑工程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為計稅依據,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投資額×適用稅率。
企業繳納的投資方向調節稅應計入工程項目的投資總額,構成固定資產價值的一部分,可先計入在建工程。此外,還應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的應交投資方向調節稅明細賬,反映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計算和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