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辦、局,各鎮(工業園區、街道)財政科,各直屬公司和相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政部財會〔2006〕19號)和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和補充本市貫徹實施規定的通知》(市財政局滬財會〔2007〕14號)。按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管理、組織和培訓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做好相關的培訓工作,現將有關規定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和管理
根據規定,上海市財政局對全市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市財政局有關部門、市財稅分局和各區、縣財政局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權限,分別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所轄單位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下屬的稅收管理關系在各區、縣稅務局的單位,其持證人員可參加由其會計從業資格所在地的區、縣財政局確認、備案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經市財政局或市稅務分局確認、備案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所屬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
二、實施繼續教育對象
1、持有由青浦區財政局發放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2、從外省、外區轉入青浦區并已辦妥相關轉移手續的持證人員。
三、培訓時間和培訓學校
2007年繼續教育時間從5月開始至10月份結束。會計人員接受培訓的(面授)時間安排三天(24課時)。青浦區財經進修學校為我區繼續教育培訓指定學校。
四、繼續教育的內容和組織形式
2007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會計準則》、《財經法規》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
本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由區財政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各鎮(街道)、區各主管委辦局、區直屬公司提出實施計劃和時間要求,經與區財經進修學校協調、安排,共同組織好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五、繼續教育的考核和記載方式
會計繼續教育一律采用電腦管理。持證人員參加并完成了區財政部門確認的財經進修學校的繼續教育培訓后,且考試(考核)合格的會計人員,由財政部門下發上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繼續教育合格標貼和防偽標志,由培訓合格人員粘貼于本人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繼續教育記錄欄內。
六、繼續教育其他集中培訓形式的確認
持證人員年內已完成下列培訓內容之一的,財政部門確認其已完成了該年度繼續教育培訓:
1、執業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非執業會員完成由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的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且年度內學習時間達到24小時;
2、持證人員參加由財政部門或上海市財政局單獨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的財會業務專題培訓班,且年度內學習時間達到24小時;
3、參加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規定的相關考試。
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規定
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和《補充本市貫徹實施規定的通知》規定:
1、凡經申請批準,當年新領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從財政部門簽發該證書的下一年度起,每年按時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2、參加普通院;虺扇嗽盒、財務、審計等專業的學習不能抵免當年的繼續教育(取消學歷抵免)。
3、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的人員,應在參加考試當年,憑考試成績單、合格證書等相關的證明,到會計從業資格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管理部門在受理后90天內發放繼續教育標貼。
以上要求請及時轉告各會計從業人員。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區財政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