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銷售是指商品已經售出,但貨款分期收回的一種銷售方式。它屬于現代企業運用的一種重要促銷手段,一般適合于具有金額大、收款期限長、款項收回風險大特點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產、汽車、重型設備等。從某種意義上說,它相當于出售商品企業給購貨方提供了一筆長期無息貸款。
從理論上計,企業對這種銷售方式形成收確認應充分考慮傾向時間價值,將總價款采用推算利率進行貼現,折現值在銷售日確認為收入。至于貼現利率的選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級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證券的現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對證券的名義金額折現為商品或勞務的貼現銷價的利率。但從現實條件上講,由于現值確定比較復雜,其中包括諸多不確定性,如折現率、未來現金流量以及風險因素等。這就說明,目前普遍使用現值計算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企業可以按照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銷售收入。
例如:某企業1996年7月1日彩分期的收款方式銷售日用商品一種,售價1000000元,增值稅率為17%,實際成本為600000元,合同約定款項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為當年7月1日,并在商品發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貨款。
企業應作如下分錄:
一、發出商品時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600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0
二、每年7月1日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0
三、同時結轉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00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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