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置“合伙人資本(或投資)”賬戶,反映合伙人相對不變的永久性資本及其增減數。合伙人的初始投資、明確的增資記入該賬戶的貸方,合伙人明確的減資記入該賬戶的借方,該賬戶貸方余額表示合伙人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反映各個合伙人對企業的投資情況,“合伙人資本”賬戶應根據合伙人姓名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合伙企業一般不設置“資本公積”賬戶,由投入資本引起的各種增值可直接計入“合伙人資本”賬戶。合伙企業也不需要設置“盈余公積”賬戶,合伙企業實現的利潤應全部分給合伙人,若合伙企業要擴大投資規模,可由合伙人將分得的利潤用于追加投資。
2、設置“合伙人往來”賬戶,反映合伙人日常經營過程中合伙人權益的增減變動。該賬戶屬于所有者權益類賬戶。合伙人從合伙企業的提款數、取用商品數、合伙企業為合伙人代付款項、合伙人向合伙企業借款數、合伙人應分攤的虧損、轉增資本等記人該賬戶的借方;合伙人本期應分得的利潤、合伙企業代合伙人收取的款項等記人該賬戶的貸方。“合伙人往來”賬戶的余額若在貸方,表示企業應付合伙人的款項,若在借方,表示企業應向合伙人收取的款項。“合伙人往來”賬戶也應接合伙人姓名設置明細賬戶。
3、設置“損益匯總”賬戶,反映合伙企業損益的形成、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貸方登記從有關收入賬戶轉人的數額,以及虧損的彌補;借方登記從有關成本、費用、稅金等賬戶轉人的數額,以及利潤的分配。該賬戶期末結轉“合伙人往來”賬戶后一般應無余額。
4、無需設置“所得稅”賬戶。根據國務院文件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國合伙企業為非納稅主體,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合伙企業無需進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5、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伙人從合伙企業獲得的利息、工資、獎金等都屬于利潤分配的內容,都不應計入有關費用賬戶,而應通過“損益匯總”賬戶核算。合伙企業向合伙人分配利息、工資、獎金、利潤等,應借記“損益匯總”科目,貸記“合伙人往來”科目。合伙企業的虧損也由合伙人共同承擔,其會計處理為借記“合伙人往來”科目,貸記“損益匯總”科目。
6、合伙人取用合伙企業的產品或商品自用,不能算作企業的銷售,而應算作企業存貨的減少。合伙企業的財產歸全體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用產品只是減少了企業的財產,增加了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個人之間的往來,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根據收入準則,不能作為收人處理,根據配比原則,也不能結轉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因此合伙人從企業取用的產品或商品應繳納增值稅。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用產品或商品的會計處理,應借記“合伙人往來”科目,貸記“庫存商品或產成品”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按售價核算)”科目。
相關熱詞: 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