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管理體制是劃分管理會計工作職責權限關系的制度,包括會計工作管理形式,管理權限劃分,管理機構設置等內容,我國的會計工作管理體制,主要指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二是明確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三是明確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和監督檢查范圍;四是明確對會計人員的管理內容,《會計法》在第一章總則中分別對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權限作出了規定,在第四章中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問題作出了規定,在第五章中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問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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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這一條規定了會計工作由財政部門主管并明確在管理體制上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原則。
新中國一成立就在財政部設立了專門管理會計工作的機構。幾十年來,會計工作一直由財政部門管理,財政部門在管理會計方面積累了不少的經驗,不僅如此,財務工作同國家財稅工作的關系十分密切,它是確定稅基,規范財政收支的重要基礎。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有利于相互結合、相互促進,更好地為財稅工作和其他經濟工作服務、而審計、稅務、金融等主管部門雖然在履行職責中也涉及會計工作,但由于受行業、業務范圍的限制,這些部門所涉及的會計單位沒有財政部門廣泛、只有財政部門才能更好地擔負起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責任,因此會計法分充分肯定了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的作用和經驗,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當然,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不僅是一種權利,更重要的是一種責任,如果財政部門放松對會計工作的管理,造成會計秩序混亂,則不僅是一種工作上的失?而且是一種違法行為并應承擔法律責任。
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是劃分會計工作管理權責的重要原則,也體現了管理的效率原則,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主要是在統一規劃,統一領導的前提下,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充分調動地區、部門、單位管理會計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無論是在國家財政部門與地方財政部門的關系上,還是在財政部門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關系上,都要適當分工并搞好協調配合,上級對下級財政部門對各業務主管部門都不能事無巨細,一概包攬。
《會計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之所以將各地方會計工作的管理部門限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主要考慮是:目前縣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機構建設較為健全。規范,而縣級以下人民政府的財政機構尚不普及,同時,由于會計法賦予了財政部門對違法單位和個人以行政處罰權,為了使管理權和處罰權相統一,將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財政部門限定在縣級以上,有利于規范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保證執法質量。之所以將地方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的范圍界定在本行政區域內,主要是打破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條塊管理關系。
對會計工作的監管,除了發揮財政部門的主導作用外,還要發揮業務主管部門。政府其他管理部門的作用。會計工作是一項社會經濟管理活動,會計資料是一種社會性資源。政府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能時,都會涉及有關單位的會計事務和會計資料,有關法律賦予了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相關會計事務。會計資料的職責。因此,會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這一規定,體現了財政部門與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在管理會計事務中的相互協作。配合的關系。
(二)對會計制度的管理
會計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門對處理會計事務所規定的規章、規則、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包括對會計工作、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會計檔案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由于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在發揮市場主體作用的同時,必須進行宏觀調控,國家在進行宏觀調控中,不僅需要各基層單位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也需要各單位的會計工作在處理各種利益關系中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辦事、會計制度既是各單位組織會計管理工作和產生相互可比、口徑一致的會計資料的依據,也是國家財政經濟政策在會計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因此,《會計法》將會計制度作為法制化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政府部門的管理范圍,并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田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1、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含義及構成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會計法中的一個特定概念、按照會計法第五十條中的具體解釋,即“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會計制度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是統一的,即應當符合《會計法》的規定、第二,會計制度的制定主體是法定的,即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在全國范圍實施的,凡是設在中國境內的各單位,都必須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我國現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會計核算制度,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行業會計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等。
(2)會計監督制度。由于會計監督與會計核算等工作有著密切聯系,因此現行的會計監督制度主要分布在有關會計制度中,如財政都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
(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制度。主要有會計專業職務評聘制度,主要規范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的任職條件和評聘程序等問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主要規范取得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任職資格的考試內容、報考程序等問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主要規范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的從業資格條件,取得會計資格證書的程序、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監管問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主要規范在職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內容,程序等問題。
。4)會計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有: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代理記賬管理制度、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等。
2、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是規范會計行為的重要保證會計制度既是規范各單位會計行為的標準,是各單位組織會計管理工作和產生相互可比口徑一致的會計資料的依據,也是國家財政經濟政策在會計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更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保證,正因為如此,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會計制度”,以黨的文件形式肯定實行會計制度統一、規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修訂后的《會計法》增加了“關于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突出了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法律地位,有利于強化會計制度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有利于保障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貫徹實施。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實行集中統一“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會計法》的這一規定,肯定了會計制度應當進行統一的原則,又是一個授權性的條款,國務院財政部門有權根據管理會計工作的需要,按照《會計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并予以公布。國務院其他部門沒有權力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但并不排除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的有關制度。
按照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予以“公布”這一規定體現了兩層含義:一是國務院財政部門有責任和義務通過有關媒體及時公布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廣為宣傳,便于各單位知曉;二是會計工作相關人員應當注意從有關報刊上了解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方面的情況,信息,不能再沿用傳統的看“紅頭文件”做法,不能認為沒有看到“紅頭文件”就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工作相關人員應知而未知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如果因此造成會計行為違法,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4、對有特殊要求的行業、系統,可以制定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但應按規定報批或備案。
“有特殊要求的行業”體現了三層含義:第一,該行業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特殊要求是其他行業所沒有的;第二,該行業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特殊要求的內容,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只有原則規定而沒有具體規定的;第三,并不是所有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都可以制定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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