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為職工繳納年金和補充醫療險是否可也在稅前列支,稅法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關于印發〈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規定〉》(大地稅函[2005]138號)的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通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定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交納的年金,交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規定,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