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對于2008年市政府新批準的用地項目,耕地占用稅暫按原適用稅額提高4倍預征,即原適用每平方米7元、8元和9元稅額的區縣分別按每平方米35元、40元和45元稅額預征。新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出臺后,按新規定執行。
二、預征稅額與按新《辦法》規定征收的實際稅額不一致的,按照新《辦法》的規定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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