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如果是客戶丟失發票,應由客戶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在接受主管稅務機關處理(或處罰)后,以原來的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并加蓋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作為記帳憑證。開票單位不能重新另開具發票。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如果是客戶丟失發票,應由客戶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在接受主管稅務機關處理(或處罰)后,以原來的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并加蓋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作為記帳憑證。開票單位不能重新另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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