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未完工開發產品的稅務處理問題
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結算計稅成本后再行調整。
(一)經濟適用房項目必須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試床俊⒅泄?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004〕77號)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其預售收入的計稅毛利率不得低于3%.開發企業對經濟適用房項目的預售收入進行初始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凡不符合規定或未附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一律按銷售非經濟適用房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預計計稅毛利率按以下規定確定:
1.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
2.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 3.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二、關于完工開發產品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
1.竣工證明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
2.已開始投入使用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
3.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
(二)開發產品完工后,開發企業應根據收入的性質和銷售方式,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合理地將預售收入確認為實際銷售收入,同時按規定結轉其對應的計稅成本,計算出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的毛利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其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完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或未對其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和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的差額進行納稅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據此進行納稅調整,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三)開發產品完工后,開發企業應于年度納稅申報前將其完工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開發企業須出具有關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稅務鑒定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差異調整情況鑒定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開發項目的地理位置及概況、占地面積、開發用途、初始開發時間、完工時間、可售面積及已售面積、預售收入及其毛利額、實際銷售收入及其毛利額、開發成本及其實際銷售成本等。
(四)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開發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凡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開發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五)開發產品銷售收入應按以下規定確認: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開發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開發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于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以及屬于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由開發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開發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開發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于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開發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已銷開發產品清單應載明售出開發產品的名稱、地理位置、編號、數量、單價、金額、手續費等項內容,以月或季為結算期,定期進行結算,并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預繳稅款。對不按規定定期結算、納稅申報和預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的,其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固定資產確認收入的實現;凡未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的,其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開發產品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關于開發產品預租收入的確認問題
開發企業新建的開發產品在尚未完工或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預約協議的,自開發產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預租價款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承租方支付的預租費用同時按租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
四、關于合作建造開發產品的稅務處理問題
開發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分配開發產品的,開發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預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二)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開發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
2.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取得股息、紅利,憑開發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按規定補交企業所得稅。
五、關于以土地使用權投資開發項目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企業、單位以換取開發產品為目的,將土地使用權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企業、單位應在首次取得開發產品時,將其分解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購入開發產品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應從該項目取得的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應取得的)的市場公允價值計算確認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2.接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方應在首次分出開發產品時,將其分解為按市場公允價值銷售該項目應分出的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應分出的)和購入該項土地使用權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將該項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計入該項目的成本。
(二)企業、單位以股權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企業、單位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應將其分解為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如超過50%,可從投資交易發生年度起,按5個納稅年度均攤至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接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方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可按上述投資交易額計算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并計入開發產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