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企業將所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對外投資或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時,當企業將所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非生產機構時,均應交納消費稅。在轉作他用計算應交消費稅額時,如果應從價計稅,計算公式中的“銷售額”可按照企業生產的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單價計算,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則可按組成計稅價格計價,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一消費稅稅率)
企業將所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對外投資時,應將應計征的消費稅計入投資成本。
例1.永明公司將所生產的消費稅應稅產品用于對外投資,該產品的成本價為160000元,計稅價格為195000元。該產品的增值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為5%。要求編制有關會計分錄。
應交增值稅=195000×17%=33150(元)
應交消費稅=195000×5%=975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1931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33150
產成品 160000
同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97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9750
當企業用所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抵償債務或支付代購手續費時,應視同銷售,計算應交消費稅。
例2.永明公司2002年6月6日,用所生產的一批消費稅應稅產品換取一項固定資產。產品的賬面價值為18000元;計稅價格為20000元,應計增值稅3400元,消費稅2000元。換入一臺設備。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23400
貸:產成品 18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000
例3.某生產企業2002年9月6日,用所生產的一批消費稅應稅產品抵償前欠貨款1530元,產品賬面價值1200元;計稅價格為1500元,應計增值稅255元,消費稅75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 1530
貸:產成品 12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75
(2)當企業將所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在建工程或非生產機構時,所用應稅消費品,應按成本價記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或支出賬戶;應交納的消費稅,應按照所用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或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并也應記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或支出賬戶。會計分錄如下:
在建工程或非生產機構領用本企業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時:
借: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
營業費用
營業外支出
貸:產成品
同時計算應交消費稅:
借: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
營業費用
營業外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