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在銷售時,應按照規定,采用從價或從量的方法計算出應交消費稅金額,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
隨同產品一同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交納消費稅的,所應繳納的消費稅,應作為“其他業務支出”處理,計提時,應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賬戶,貸記“應較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
企業實際交納消費稅時,應按實際交納的消費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例1.永明公司2002年10月4日,銷售一批消費稅應稅產品,售價為20000元,增值稅3400元,應交消費稅1000元。貨款尚未收到。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2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同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00
假設某企業用銀行存款交納上項消費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當發生銷貨退回時,應作與銷售計繳消費稅時相反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