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除自行銷售商品外,還可委托其他單位代為銷售。代銷前,企業與受托單位簽訂委托代銷合同,訂明代銷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售價以及代銷手續費、結算時間、結算方式、保管商品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企業發出代銷商品,只是商品存放地點的轉移,不轉移商品所有權,不作銷售處理,只是在“庫存商品”賬戶中設“委托代銷商品”明細賬戶進行核算。
委托代銷商品的銷售處理要以受托單位的代銷清單及貨款為依據,其銷貨款的結算和手續費的支付,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受托單位作為自購自銷處理
受托單位將出售代銷商品貨款全部作商品銷售處理,將扣除手續費后的貨款與委托單位進行結算,同時將接收的代銷商品作為購進處理。委托單位則以受托單位交來已扣除手續費后的貨款作為商品銷售收入。
例:某商業批發企業委托甲單位代銷微型收錄機100臺,每臺進價200元,代銷價250元,手續費按代銷金額5%計算,在銷貨款中扣除增值稅率為17%。
1.發出代銷商品,根據有關憑證,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委托代銷商品 20 000
貸:庫存商品——微型收錄機 20 000
2.收到甲單位送來代銷商品清單,及扣除手續費后的貨款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3 750.00
貸:商品銷售收入 20 299.15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50.85
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20 000
貸:庫存商品——委托代銷商品 20 000
(二)受托單位不作自購自銷處理
受托單位售出代銷商品后,將全部銷貨款送交委托單位,收到受托單位的手續費以“代銷收入”處理。委托單位接受托單位交來全部貨款作為商品銷售收入,手續費支出則以“經營費用”處理。
例:仍以上例資料為例,受托單位不作自購自銷處理。
1.收到甲單位送來代銷商品清單及全部銷貨款及稅額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5 000.00
貸:商品銷售收入 21 367.5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632.48
2.支付甲單位代銷手續費。
借:經營費用——代銷手續費 1 250
貸:銀行存款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