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非正常損失包括:
①自然災害損失,如風災、水災、地震等。
②管理不善損失,如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
③其他意外損失。現行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我們知道:在公司的實際業務中,上述損失可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風災、水災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除收回的保險金外,應計入公司的營業外支出;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除個人索賠外,應計入公司的各種費用;其他意外損失則應視具體情況處理。
因此公司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常損失時,其進項稅額應相應轉入有關賬戶,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滋”,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其最終結果應隨同遭受損失的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成本一并處理。
[例]某公司因遭大雨,毀損了露天存放的材料,損失價值為40000元。該批購進材料的增值稅為13%,經主管部門同意,該批材料全部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
公司應做的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45 200
貸:原材料 4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