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無形資產將來為企業創造的經濟利益還不足以補償無形資產的成本(攤余成本),則說明無形資產發生了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具體表現為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了其可收回金額。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時,檢查各項無形資產預計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檢查無形資產是否減值,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1)檢查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定期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對于不同的企業,所適用的財務會計報告對外披露的時間間隔規定可能存在差異,因此,《企業會計制度》沒有確切地規定企業應在何時檢查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但是,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其他類型的企業,都至少應于每年年末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
在檢查時,如果發現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都應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可收回金額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準備:
①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了重大不利影響;
②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攤銷年限內可能不會恢復;
③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2)確定無形資產可收回金額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指以下兩項金額中的較大者:
①無形資產的銷售凈價(即:該無形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因出售該無形資產所發生的律師費和其他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②預期從無形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年限結束時的處置中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3)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如果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則應按超過部分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