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計稅成本,是指企業資產可以通過結轉成本、折舊、攤銷等方式,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金額。在大多數情況下,資產的計稅成本與會計核算的入賬成本(以下簡稱“會計成本”)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稅法與會計確認損益的口徑不完全一致,從而造成了某些資產的計稅成本與會計成本存在差異,企業應當在結轉資產成本或者提取折舊、進行攤銷時,對計稅扣除額與會計扣除額的差異相應進行納稅調整。引起資產計稅成本與會計成本差異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債務重組
例一:A公司欠B公司200萬元,通過協商B公司同意A公司用公允價值180萬元,賬面價值160萬元的新設備償還此債務。B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2000000
貸:應收賬款 2000000
國家稅務總局 2003年6號令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因此B公司應當將重組債權計稅成本與設備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20萬元(200-180)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在申報當期企業所得稅時,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號令同時規定:“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因此,B公司應按該設備的公允價值記載計稅成本為180萬元[等于會計成本200萬元加納稅調整額(-20萬元)]。如果該設備的折舊年限為5年,那么每年提取折舊的計稅扣除額將比會計扣除額少4萬元[(200-180)÷5],即在5年內,每年應申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
二、視同銷售
例二:某公司將一批自產空調用于辦公,該批空調成本為20萬元,銷售價為30萬元。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251000
貸:產成品 200000
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因為辦公領用自產產品不符合會計制度規定的確認銷售收入的條件,所以在會計處理時不計銷售收入;財稅[1996]79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因此,企業應當根據稅法規定確認視同銷售所得10萬元(30-20),在申報當期企業所得稅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企業應按會計成本25.1萬元加納稅調整額10萬元記載該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為35.1萬元。如果該批空調的折舊年限為5年,那么在5年內,每年提取折舊的計稅扣除額將比會計扣除額多2萬元[(35.1-25.1)÷5],即在5年內,每年應申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
例三:2004年1月2日,甲公司以使用過的設備換入乙公司10%的股份,準備長期持有。該設備賬面原值300萬元,已提折舊100萬元,公允價值250萬元。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成本法):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0
貸:固定資產 300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票投資 2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0
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在本例中,甲公司應當將設備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所得,即在申報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250-200)。同時,甲公司應按會計成本200萬元加納稅調整額50萬元,記載該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為250萬元。當甲公司處置或者出售該項投資時,其結轉投資成本的計稅扣除額將比會計扣除額多50萬元(250-200),所以應當在處置或者出售年度,申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注:股權投資轉讓凈損失本期稅前列支的部分不得超過本期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收益,超過部分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三、關聯交易
例四:C公司將一批自產產品銷售給有關聯關系的D公司,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0萬元。該批產品近期無關聯關系銷售價格為120萬元。
C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D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原材料 1000000
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關聯企業之間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因此,C公司在申報當期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120-100);國稅函[2003]1284號文件規定,關聯企業之間調增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應避免雙重征稅,對關聯企業一方作出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調整,應允許其關聯企業作相應調整。因此D公司應當按照原材料的會計成本100萬元加C公司納稅調整額20萬元記載計稅成本為120萬元。當D公司領用或者出售該原材料時,其結轉原材料成本的計稅扣除額將比會計扣除額多20萬元(120-100),所以應當在領用或者出售年度,申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四、其他
國稅發[1994]132號文件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因此,企業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將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的,應等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企業應當將納稅調整額加計入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在折舊年限內逐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此外,企業提取提取減值準備、計提加速折舊,進行資產整體置換(補價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高于25%的)等行為,都會產生資產計稅成本與會計成本的差異。
從以上舉例可以看出,計稅成本與會計成本之間的差異都是時間性差異造成的,并且計稅成本等于會計成本加時間性差異納稅調整額(關聯交易雙方可以視為一個整體)。加強資產計稅成本的核算有利于準確計算前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在本期轉回的金額,從而避免多繳或者少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