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哪些是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根據什么原則來確定?對此作如下表述: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①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②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手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包括股權書資換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①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②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