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是一家大型酒類生產企業,營銷網絡遍布全國。駐各省業務員工資,均由公司總部統一發放,該公司在發放工資時,以本地區的費用扣除標準(800元)扣除費用后,按相應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該公司一名長駐北京的業務員提出異議:其個人所得稅應按北京市1200元的費用標準扣除,其他地區的業務員也反映過類似的問題。問:該公司為駐外省業務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按公司總部所在地的標準扣除,還是按派駐地的標準扣除?
答: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個人提供勞務活動的地點為所得來源地。因此,從原理上講,該公司駐外省業務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銷售網點所在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于銷售網點不實行獨立核算,員工工資均由總部統一發放,因此總部在發放工資時,應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為總部所在地執行的標準(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