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自然人甲先生與其他自然人投資成立了A有限公司,因初始投資時不動產評估價值大于注冊資本,其超出部分記入了其他應付款-甲股東,請問:此筆會計處理正確否?是否涉稅?A公司成立后,股東甲想支走此筆投資溢價款,又問:可否,是否涉及稅收?
答:應該記入“資本公積”而不應該記入“其他應付款”,資本公積是指由股東投入、但不能構成“股本”或“實收資本”的資金部分,主要包括資本/股本溢價、接受捐贈實物資產、投入資本匯兌損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以及投資準備金等。這過程中不涉及稅收問題。
企業的資金應該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股東借款如何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一般是不可以借的。對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對于這種視為紅利分配的所得,公司應該按照規定扣繳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